[重要] 函轉教育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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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4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905967C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與相關附件1份。
![]() | [1] 教育人員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得準用育嬰留職停薪規定.pdf (已被下載 1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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