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有關「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主旨:重申有關「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為使本處及所屬主計機構同仁了解兼職費用內涵,爰重申旨揭規定並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二、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規定)第4點規定略以,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8,000元部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1萬2,000元部分,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三、次查行政院97年1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0532號函規定略以,兼職費支給規定之常駐監察人,得不以該常駐監察人之文字用語為限,惟其職務性質需同時符合:(一)公司章程中訂定設置監察人數人互選產生(二)該公司監察人會議由其召集並擔任主席(三)得列席常務董事會等3要件,始得為適用對象,並由各該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協洽兼職機構覈實認定辦理。
四、再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7年5月25日八十七局給字第011178號函規定略以,兼職機關除支給兼職費外,另支給出席費、年節加發、特別酬勞、特別獎金、福利金等,仍應依兼職費支給規定第4點規定悉數繳庫,並一律由本職機關處理。
五、檢附旨揭規定及上開函釋各1份,相關資料請逕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法規查詢-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查詢(https://www.dg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