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教育部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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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C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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