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有關退休教師再任公職得否支領三節慰問金之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退休教師再任公職得否支領三節慰問金之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42375號函辦理兼復貴校105年10月24日坡小人字第1050006595號函並檢附該署函文影本供參。
二、該署函以,有關退休教師因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支領三節慰問金,如再任公職,是否需停發三節慰問金乙節,說明如下:
(一)退休人員如符合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之規定,於「退休時」屬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
(二)至學校教職員退休再任,倘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及第38條第2項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權利者,應比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6月20日局給字第1000036800號函規定,同時停止發給三節慰問金,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