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人員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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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李惠玲
電話:03-3322101-7424;0708900035
電子信箱:domyji@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創字第09804930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為教育部轉知通報教師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
人員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8年12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80210332號函辦
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乙份,請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上
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正本:本縣縣立高中、本縣各國中小
副本: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設施科、本府教育處數教科、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習科、本府教育處體健科、本府教育處創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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