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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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令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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