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進用聘用人員代理職務之相關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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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進用聘用人員代理職務之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5年3月24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各機關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惟如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因其為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爰是類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以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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